南宁税务
为了提升产品竞争力,树立行业内品牌优势,2018年初某公司启动了A项目的研发工作,至11月底该项目已完成研发,但未取得专利权,账务上全部计入“研发支出——费用化支出”并做了费用结转处理,结转后该科目账面余额为0 (该公司以前年度的研项目未形成无形资产)。相关资料如下:
A项目本年归集的研发费用为2468万元(含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核算的金额50万元)。其中: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800万元,耗用燃料费用200万元,支付内部研发人员工资薪金600万元(含为研发活动服务的后勤人员工资10万元),“五险一金”100万元(含为研发活动服务的后勤人员的1.5万元),研发人员福利费50万元,工会经费8万元,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,支付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00万元;支付研发人员补充养老保险、补充医疗保险合计25万元,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费250万元,设备折旧费30万元 (企业账面计提折旧30万元,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税前扣除金额为50万元),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、专利权摊销费用50万元(各25万元),资料和翻译费用20万元,差旅费20万元,会议费15万元,业务招待费40万元。
补充资料:
1.2017年12月1日经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,实施股权激励计划,向其10名高级研发人员每人授予1万股股票期权,这些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为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,即可以4元每股购买1万股A公司普通股股票(面值为1元),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格为15元。年末,该公司估计10名高级研发人员在服务期满前均不会离开,2018年公司因该项股权激励计划在“管理费用”中计入50万元(归集至研发费用中)。
2.2018年12月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收入5万元。
3.2019年2月因该项研发活动直接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,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,经财务人员确认,其对应材料成本90万元。
4.2019年因该项研发活动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研发补助资金100万元,账务处理时直接冲减了研发费用,且在年度申报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。
在研发过程中,该公司研发人员(不含外聘人员)还参与了部分行政管理和产品生产工作,用于研发的无形资产、设备也同时用于了企业产品的生产。为此,该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记录,如下列工作使用情况记录表所示。
该企业2019年因研发活动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研发补助资金100万元,由于其在账务处理时将该项补助直接冲减了研发费用,且在年度申报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,因此应以冲减后的余额即2468万元为基础调整计算加计扣除金额。|第一步,将可加计扣除金额在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间进行合理分配。 题中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,从内容分析,其性质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。2018年为等待期的第一年,其计入管理费用的50万元按规定应做纳税调增处理,不属于规定的“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”,因此不能计算加计扣除。支付为研发活动服务的后勤人员的工资10万元不得加计扣除,不参与分配,且外聘人员劳务费用200万元在表中单独计算,所以待分配工资薪金为600-10=590万元;支付为研发活动服务的后勤人员的“五险一金”1.5万元不得加计扣除,不参与分配,故待分配“五险一金”为100-1.5=98.5万元;职工工会经费8万元、教育经费10万元,业务招待费40万元均不得加计扣除,不参与分配;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计提的折旧费250万元不得加计扣除,不参与分配,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、设备,符合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,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,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,因此待分配的折旧费为50万元。分配情况如下列研发项目费用分配表所示。《研发费用分配表》局部 单位:元
“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至5类费用合计”金额15587675元,源于“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至5类费用合计金额15587675 元,源于研发项目费用分配表A研发项目分配金额合计数16887675元减去表4-8自主研发“研发支出”辅助账“六、其他相关费用小计” 1300000元(200000+3500000+750000)。 “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” 16887675元等于“其他相关费用小计” 1300000元与“其他相关费用限额”1731964元相比的较小值1300000元加上“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至5类费用合计”之和。(1300000+15587675)第二步,A107010免税、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及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。 其中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至39行的数据分别按照表4-8自主研发“研发支出”辅助账的相应金额填报,填报后第40行“三、年度研发费用小计”为16887675元。由于企业本年研发费用全部做了费用化处理,因此第41行“(一)本年费用化金额” 与第40行“三、年度研发费用小计”相等,即16887675元。因为其本年及以前年度的研发活动均未形成无形资产,因此第45行“六、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”也为 16887675元。
该企业2018年12月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收入50000元,因此第46行 “减:特殊收入部分”应填入50000元,作为研发费用的冲减。 该企业虽然销售因A研发活动直接形成的产品取得收入200万元,其对应材料成本90万元也已确认,但由于销售行为发生在2019年,与研发活动分属不同年度,因此该材料成本90万元应直接冲减2019年的研发费用,不足冲减的,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。 最终,计算出该企业2018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12628256元【(1688.7675 -50000)×75%】,将该数据填至第51行“九、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”,汇总填入《免税、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》。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(局部) 单位:元
A107010 免税、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(局部) 单位:元